沐鸣 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来源:沐鸣
时间:2021.11.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沐鸣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沐鸣能力建设与内涵发展,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教育部令第35号)规定,结合沐鸣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沐鸣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沐鸣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审议评议机构🤸🏿♀️,审议沐鸣的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沐鸣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沐鸣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共设委员7~11人,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有关部门充分协商推荐与院长提名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要求具有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由院长聘任。因工作需要⛪️,也可从校外遴选🤮。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在保证学术权威性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专业结构🤸🏼、年龄结构的合理性👎🏽。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关心支持沐鸣工作,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学术造诣较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且具有全局观念及履职能力🧜🏻♂️。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三年👼🏻。委员因退休*️⃣、调离沐鸣或其他原因需要替换时,由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单位协商补充,经学术委员会委员多数通过,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研究国内外科学发展趋势和沐鸣的专业发展现状🖐,咨询和审议沐鸣的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十一条 指导和组织全院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二条 评定沐鸣科学研究相关奖励🏄🏼♂️,参与评定沐鸣教学🗑、科研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沐鸣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顾问教授💪🏽。
第十四条 评议专业建设、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的报告;评定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等🚵🏼♀️。
第十五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十六条 完成沐鸣交办的其他学术性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商讨👨🏻🏫🍔、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九条 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决议的形成♓️,应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可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会议决议由委员会过半数通过方有效。会议列席人员不具备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与会委员在议事后应对议事内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沐鸣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沐鸣
2021年10月29日